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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书律师受北京新闻广播邀请进行直播访谈

王文书律师受北京新闻广播邀请进行直播访谈

 



                王文书律师与北京新闻广播主持人丹青合影
访谈地点:北京市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新闻广播频道(AM828 FM100.6)
 
            
热点案件介绍:河南女车主遭罚服毒自杀案
 
  河南女车主遭罚服毒自杀案的最新情况,前天下午,河南永城市交通局表示,“女车主遭罚服毒”事件相关负责人已被免职或停职。永城市财政局称,交通局罚款所得全部上缴国库,无私设小金库。目前,河南省交通厅正调查此事。
 11月14日,刘温丽和货车司机郭万里开着两辆货车拉石料,途经永城沱滨路附近,被一辆执法车拦下。对方要他们出示“月票”。郭万里说,对执法人员求情未果,刘温丽拿出农药说,“你要不让我过,我就死给你看。(路政执法人员)说,那你死,你死跟我们没关系”。她毫不犹豫地打开瓶子,喝下了农药。
 永城市交通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河南省交通厅已介入调查,路政和运政相关负责人已被停职或免职,交通局分管领导也受到处理,但具体处理情况需宣传部对外公布。永城市一位彭姓宣传部长表示,调查结束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据新华社报道,刘温丽的哥哥刘怀洲说,当天刘温丽喝药后路政部门在场的几位负责人立刻开车走了,执法车也拒绝送人去医院。郭万里叫来救护车才将刘温丽送到医院抢救。永城公路局路政大队大队长高永福此前称,不知车主喝药。
 刘温丽已于11月27日出院。刘怀洲说,他妹妹出院时,永城公路局拿了3万元医药费,被扣的车也放了。“既然公路局把医药费包了,咱们也就理解了,不理解也没法。”刘怀洲说。
 
直播访谈摘录:
 
主持人丹青:就这个事情谁来负相关责任,我们请到的嘉宾是来自北京明宪律师事务所的王文书律师,你好,王律师。
王文书律师:你好,大家好。
 
丹青:像这个事情现在拿了三万元医疗费,被扣的车也放了,相关的负责人也停职或免职了,听上去似乎是个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您认为呢?
王文书律师:我认为这个事情对于刘温丽个人来讲,是一个好事,现在她服毒自杀已经出院,也拿到了医药费,被扣的车也放了。但是这个事件作为一个公共事件而言实际上事情并没有完全了结。例如说三万元的医药费的性质,路政局拿出来的三万元医药费算是人道主义救助还是说因为你的执法人员执法不当造成的侵权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种赔偿?
 
丹青:那只说是医疗费三万元就完了,就这样一个说法,听上去好像人道主义给你一次性赔偿嘛。
王文书律师:就本案案情来讲,(说是人道主义赔偿)和实际是不相符的,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要求对方对示月票,这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因为如果发现超载车辆,他应该按次按规定予以处罚,月票是一种以罚代管的形式,我出示月票就不用处罚了?没有这种说法,这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第二种行政违法行为也存在在这个(执法)过程中,刘温丽看到了其它的超载车辆经过,路政人员也并没有进行执法,这又涉及到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这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这种错误违法行为对刘温丽本身肯定产生了一种极大的刺激,刘温丽认为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由此她决定服毒表示抗议。
在这个服毒抗议的过程中除了行政违法行为之外,我认为这个永城路政执法人员还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体现在言语上对当事人刘温丽造成了言语刺激,因为执法人员说:你死,你死跟我们没关系。这意味着你作为执法人员对别人的死一种无所谓、漠视的态度,这样导致了刘温丽决定以死抗争。这个应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在这个过程中,她服了农药之后,路政人员并没有进行及时救治,反而开车走了,从民事侵权法的角度来讲,也应该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这个三万元是刘温丽应该得的赔偿金,而不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
 
丹青:应该还有很多这种具体的法律条目,比如说赔偿什么东西,包括精神损失、误工费还有很多,有些案件不是说我随便赔你一两万就了事了,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王文书律师:如果后续出现这种治疗费用,也应该予以赔偿。
如果女车主喝药死了后果会非常严重,应结合相关的证据来看路政执法人员当时对刘温丽有没有一种比言语刺激更严重的比如说侮辱行为,如有,那执法人员就要承担侮辱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性质就改变了,性质就非常严重了,是一种刑事责任。
 
丹青:像现在路政人员因为比如说言语刺激或者说他们开车就车了不去救治,那这是个人行为还算是职务行为呢?追究的话是他的单位呢还是个人呢?
王文书律师:这是一种职务行为,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这种侵权行为,根据规定来讲,应由他的工作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路政局来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