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010-57278289
案件代理电话:
        13910394137 (孙事龙)
        15210574122(律师助理)
邮箱:fdclawyer@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011室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有什么规定?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