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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
1、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1、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1、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1、4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文件补充规定
2、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2征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标准执行。
2、3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行征地补偿。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