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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各个农民集体享有的结构:第一级所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所有的土地呈现三级所有的结构:第一级所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级所有是村农民集体所有,即原来第三级所有是乡(集)农民所有。
(二)我国集体土地包括两方面:一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1、由于强化对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特殊保护,因此除非经过审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2、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出让。